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学科,法律语言学自诞生以来便受到诸多学者的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学科在国内外的发展步调上并不一致。本文拟梳理中外法律语言学的发展历程,探析彼此的研究特点和研究动态,为语言学研究整理归纳法律及其活动的语料与领域,也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语言学的视角与方法。
1.语义学转向
法学作为一门关于语言学的学问一直深受西方现代语言学发展的影响。20 世纪70 年代以前,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具有结构主义语言学语言描写的特色,多聚焦句法、词汇进行语言本体研究。学者们倾向于将法律话语视为对象,关注的焦点多是法律文件中晦涩难懂的语言(Conley & O’Barr 1998)。Mellinkoff 作为当时的代表性人物,于1963 年出版专著The Language of the Law 系统介绍了英语法律语言的起源,分析归纳了书面法律语言的结构和特征,指出法律语言应具有简洁性、通俗性和准确性等特点。
此阶段的研究专注于法律的抽象化、逻辑化表达体系,对立法语言、法律文本进行了微观细致的修辞诠释,有助于引领后续学者通过描述法律语言的表层,解释法律语言的现象,揭示法律语言的本质,深入法律语言的本体,指导法律语言的使用。
2.语用学转向
自20 世纪70 年代起,语言学的研究重点开始由语言形式转向语言功能和使用,法律语言的研究开始聚焦话语分析和语用研究。学者们倾向于将法律话语视为过程,“从语言学角度探讨不同的语用因素在司法界这个特定环境中如何对语义产生影响”,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语言如何在互动过程中实现理解(吴伟平 2002a:22)。
法律职业人员(如法官、公诉人、律师和警察)与非法律职业人员(如原告、被告和证人)在法庭语境中的互动是学者关注的焦点。O’Barr(1982)深入庭审探究了美国法庭上证人的说话模式与特点,以及其对法官的潜在影响。Woodbury(1984)发现法庭中的问话策略取决于问话者的意图、问话本身的语用性质、庭审的话语规则,以及问话者与答话者的关系。
警察讯问的语言问题也是学者关注的焦点。Goodrich(1987)认为,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术语行话构成了法律语域,具有机构性、权威性和层级性的特点。Gibbons(1995)通过分析警察谈话的记录发现口语中常出现的犹豫、重复、重叠等现象在书面语体中几乎消失。Shuy(1997)基于对大量警察讯问笔录的分析讨论了讯问与询问的互动性差异,提出讯问应建立在对话沟通的基础上,讯问者要多提问且要表达清晰等。
此外,学者还重视对录音证据进行分析。以Shuy(1993)为代表的语言学家主张话题分析与响应分析可为确定案件当事人的动机提供可靠依据,帮助法院揭示录音对话中歧义话语的真正含义。
此阶段的研究重点不再局限于语言本身,而是涵盖了现场即席话语的互动过程。学者们强调通过田野调查,聚焦具有动态性、现实性的话语层面,为深入理解法律语言的不同形态和维护法庭审判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Haworth 2010)。
3.社会语言学转向
出于对阶级、人种和性别等社会分化现象的共同关注,法律语言学与社会语言学开始融合。学者们倾向于将法律话语视为工具,主张通过微观的话语分析批判性地反映宏观的社会问题,揭示法庭语境中的权利不平等现象。
学者们开始研究法庭语境中的两性话语。Matoesian(1993)将会话分析理论与批评社会理论相结合,论证了强奸案中被告律师在进行交叉询问时所展现出的打断、抢夺话轮、控制话题等“强势”话语特征,使女性再次受到了精神伤害。Conley & O’Barr(1998)分析了多起强奸案的审判录音转写材料,揭示了宏观意义上的正义问题如不平等待遇问题、性别歧视问题等是怎样在语言上凸显出来的。
也有学者关注到了在法庭语境中“为反殖民化和维护自身权益”(汪诗明 2019:160)而抗争的澳大利亚土著。Christie & Harris(1985)分析了法庭上土著的证言因不符合西方的叙述结构和叙述顺序、不具备西方的叙述要素而不被采纳的情况。Eades(1992, 1993a, 1993b, 1994)详细整理了澳大利亚土著在土地权诉讼中所遇到的种种交际问题,揭露了问题背后所隐藏的意识形态与文化差异。Walsh(1994)也发现土著互动风格(aboriginal interactional style)与法庭互动风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法庭语境中的权利不平等现象还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对证人或被告的控制上。Harris(1984)分析了英国治安法庭的话语,认为法官拥有对被询问人的绝对控制权。Drew(1990)指出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律师会出于弱化或破坏证词可信度的意图,采用对比与“三步结构”(three-part lists)的提问策略,致使证人的回答出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征象。Stygall(1994)对美国民事庭审话语进行了分析,发现法庭中的叙述体主要掌握在法律职业人员的手中,而证人的叙述则受到了压制。
此阶段的研究重在探讨法庭语境中的权利不平等现象。司法系统中令人不安的等级关系使得人们重新审视法庭审判过程。学者们开始批判性地思考法律语言与社会语境的关系,探索语言在法律场域中的社会意义,以帮助提高司法公正水平,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语言学成果应用转向
20 世纪90 年代,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Linguists)的成立和学术刊物《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的问世,标志着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交叉学科正式诞生。自此,国外法律语言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上升期。专家证人开始频频投身法庭实践,语言学研究成果开始广泛应用于证据分析与法庭口译中。
文本作者鉴别(authorship attribution)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可用于判定涉及法律或犯罪的可疑文本的真实作者,解决文本与作者之间的不对称性问题。语言学家运用不同的语言学理论,对可疑文本的拼写、用词、语法形态及句法结构等文体特征进行采集、统计和分析,帮助司法机关确定文本作者并锁定犯罪分子(Wright 2013)。Morton & Michaels(1990)提出累计总和分析法,即通过计算特定类型词语的出现频率分析人的言语习惯。Coulthard(1994,1997)认为,可利用语料库和计算机技术对供词中特定的词及其语境进行分析。Grant(2013)在质性路径的基础上探讨词汇变量,建立涉案文本语料库来识别个人言语特征。Johnson & Wright(2014)与Wright(2017)利用多元统计模型,从涉案文本中提取个人言语特征,使用统计方法量化差异点。
讲话人识别(speaker identification)作为另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主要应用于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恶意电话等民事案件的侦破中(Jessen 2010)。通常情况下,语言学家不仅会进行听觉分析(auditory analysis),也会进行声学分析(acoustic analysis)(Nolan 1997)。Gibbons(2003)列举了在听觉分析的过程中,音强、语调、方言、节奏、频率、音色等参数对提取讲话人识别性语音特征的重要性。声学分析依靠计算机等仪器设备的技术,通过测量语音的振幅、音长、频率等物理特性,在声纹图谱上呈现不同的声纹特征,有助于鉴定录音的真实性、提升证据的可靠性(Hollien 1990)。
商标争议案也是“语言学家经常以专家证人身份参与的案件类型之一,通常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会提供专家证人的证词”(Ainsworth 2006:662)。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需要分析商标引起混淆的可能性与商标显著性的强弱。Shuy(2002)提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从语音、词汇、句法、语义、语用,甚至符号的相似性与差异性入手进行辩护。Solan & Tiersma(2005)表示,形态学在判断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上具有优势地位。Butters(2010)认为,在判定两个商标是否相似时,一般从听觉、视觉、含义与用途的相似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司法程序中也经常会遇到口译问题(刘蔚铭 2003)。Berk-Seligson(1990)通过分析美国法庭的口译实务,发现口译员能够削弱律师对证人或被告的影响力。另外,法律语境中的口译译文常常出现与原话语指称、话语标记、人名、人称代词等不对等的问题,口译员对译文的处理多是出于语境转换、文化差异及口译原则等因素的考虑(Berk-Seligson 1990;Hale & Gibbons 1999;Hale 2001)。
在此阶段,语言学家成为专家证人,从语音、拼写、用词、语法形态或句法结构等方面分析语言证据,协助执法与司法人员从新的角度审视有争议的文本、录音或商标。此外,语言学家对法庭翻译的分析不仅能够揭示语言交际失误的社会、法律、文化等多重意义,而且对于提升法庭翻译质量、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具有积极影响。
为探究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动态,笔者检索了2011—2020 年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SCI)数据库中所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共得到论文184 篇(不包括综述、书评和会讯等)。论文的统计与分类主要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1)统计各年份的发文量,展示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趋势。
2)将论文按研究对象分类,探究国外法律语言学在选择研究对象方面的倾向性。我们根据吴伟平提出的“三大领域说”①“三大领域说”认为,“法律语言学涉及口语、书面语和双语三大领域”(吴伟平 2002a:27)。,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分为口语、书面语和双语。
3)将论文按研究内容分类,了解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设计层面。
分析结果显示,从研究趋势上看,2011—2020 年国外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发文量虽有所波动,但整体较为稳定,如图1 所示。前期(2011—2015 年)发表论文共计99 篇,约占总数的54%;近期(2016—2020 年)发表论文共计85 篇,约占总数的46%。虽近期发文量的波动幅度相对较大,但两个时期的发文量总体相差不大。由此可见,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已形成一定规模,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研究热度。
图1 2011—2020 年SSCI 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发文量
从研究对象上看,2011—2020 年国外关于口语的研究数量最多,占总数的半数以上;关于书面语的研究数量次之,约占总数的29%;关于双语的研究数量最少,仅约占总数的13%,如表1 所示。这说明国外学者更倾向于研究法律语境中动态的语言交际。
表1 2011—2020 年SSCI 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的研究对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总计 占比口语 14 12 9 15 10 12 8 9 10 8 107 58%书面语 6 5 8 4 6 4 6 4 6 4 53 29%双语 3 1 2 1 3 1 8 1 2 2 24 13%
从研究内容上看,2011—2020 年国外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即话语综合研究、法庭话语、可读性、法律翻译、语言证据与专家作证,如表2 所示。其中,话语综合研究论文共计39 篇,约占总数的21%;法庭话语研究论文共计26 篇,约占总数的14%;可读性研究论文共计16 篇,约占总数的9%;法律翻译研究论文共计24 篇,约占总数的13%;语言证据与专家作证研究论文共计79 篇,约占总数的43%。由此可见,国外法律语言学以关于语言证据与专家作证的狭义法律语言学为主,强调将语言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
表2 2011—2020 年SSCI 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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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世纪的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注重研以致用,关于语言证据与专家作证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作为主流,已然成为解决法律问题的社会活动(Gibbons 2003)。国外学者利用科学技术的客观性与语言学理论的指导性,对具体案例中的语言问题进行分析,为执法与司法提供了新的线索和手段。
1.以法律属性为基点
作为一门研究与解决法律活动中所涉及的语言问题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不仅依赖于语言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更依托于法律的基本属性。根据中国法制发展史,我国的法律语言是随着法制的产生而产生的(陈炯、钱长源 2000)。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行,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因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国家立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出现了停滞状况(周旺生 2000)。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国家立法获得转机,“与法有关的工作面临着大量与语言运用有关的问题”(潘庆云 2017:54),国内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围绕法律工作的性质、程序、目的、对象以及场合迎来了崭新的面貌。
20 世纪80 年代,国内以“立法-司法语言二分说”为基本框架,从简单的物质层面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纵向派生出了许多关联的分支和内容。例如,1980 年,由北京政法学院内部编印的《关于司法文书中的语法修辞问题》用法律文书中的实例说明了汉语语法修辞规律;1982 年,由高潮主编的《语文教程》中的《修辞》(邱世华执笔)一章探讨了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1986 年,由高玉成撰写的《司法口才学》研究了司法口才的概念、意义、机制论和方法论等;1989 年,由许秋荣等编写的《法律语言修辞》讲解了一般修辞学的理论及法律语言在修辞方面的规律和特点。
20 世纪90 年代,国内学者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孙懿华 1997:2),探究了用字、用词、用句的特点与规律,以及法律语言内部的变异、结构和语体风格(华尔赓等 1995:27)。这一时期的代表作是刘愫贞的《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1990)、潘庆云的《法律语体探索》(1991)、华尔赓等的《法律语言概论》(1995)、王洁的《法律语言学教程》(1997)等。这些论著涉及立法语言、司法语言、法律语体、法律修辞、法律语言教学、法律语言发展史等内容,集结了我国当时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核心思想,对法律语言学的未来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渐健全与完善的背景下,国内法律语言学以法律属性为基点,以法律语言内部的字-词-句为研究对象,“完成了我国法律语言学学科的初步建立”(李振宇 2008:52)。但是,该阶段的国内研究主要为汉语教学派的成果,甚少纳入语言学的知识(宋北平 2012:113),这导致该学科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重复研究和宏大叙事上,研究方法单调贫乏”(程朝阳 2005:18),研究成果的应用性不强,“对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略显不足”(李诗芳 2009:71)。
2.以实践应用为导向
法律语言的研究目的是解决法学领域中与语言有关的问题,这决定了法律语言学不能只建立理论框架,还必须将理论置于法律语言的实践中进行运用和检验(杜金榜2000:101)。为推动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发展,国内学者(如林书武 1996;杜金榜 2000;吴伟平 2002a,b;刘蔚铭 2003)开始引介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2007 年,由廖美珍主编的“法律语言学译丛”出版,囊括五部国外法律语言学经典著作(《法律语言学导论》《法律、语言与权力》《法官语言》《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法律话语》),丰富了国内关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文献,加深了国内学者对国外法律语言学权威经典著作的理解和认识。与此同时,国内学者也积极进行访学、参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介绍中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成果,致力于共同推进法律语言学的发展。
国内学者根据“三大领域说”,进一步细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从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对象分析转向对司法、执法现场即席话语的过程分析,从对法律语言的静态分析转向对法律语言现象的描写。廖美珍在《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2003)中利用语用分析、话语分析和统计数据研究法庭话语的问答互动特征;袁传有(2005)运用评价理论所建构的警察询问介入系统分析警察询问笔录的正义性;韩征瑞(2005)从人际元功能切入分析律师辩论的语言特点;余素青(2006)借鉴西方语言权利理论研究中国法庭审理话语;李克星在《英汉法律翻译案例讲评》(2011)中提出以静态对等理论指导翻译实践;吴克利在《审讯语言学》(2012)中结合自己二十多年的侦查与审讯经验,系统介绍审讯语言的基本属性、语体和审讯的语言技巧与方法等;杨雅妮(2017)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从理念、技术与文化等不同层面对少数民族语言法庭翻译制度进行研究;陈金诗(2020)以多模态话语分析为框架,探讨刑事庭审中法官话语与其立足点转换间的关系。
随着研究领域不断扩大,研究方法不断更新,法律语言学如今已成为“一个拥有众多研究者和大量著述以及专门研究学会的独立研究园地”(潘庆云 2017:57)。国内学者从对法律语言学的一般性介绍到融入自己的观点,甚至提出独创性的基本理论,都是“为了建立一门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先进水平,并能有效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系统科学的法律语言学”(潘庆云 2017:59)。
为探究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动态,笔者检索了2011—2020 年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CSSCI)数据库中所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共得到论文173 篇(不包括综述、书评和会讯等)。论文的统计与分类步骤同前。
分析结果显示,从研究趋势上看,2011—2015 年国内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发文量呈波浪式上升趋势,2016—2020 年呈波浪式下降趋势,如图2 所示。前期(2011—2015 年)发表论文共计99 篇,约占总数的57%;近期(2016—2020 年)发表论文共计74 篇,约占总数的43%。由此可见,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已形成一定规模,但近期研究热度有所下降,国内学者的研究兴趣有所减弱。
图2 2011—2020 年CSSCI 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发文量
从研究对象上看,2011—2020 年国内关于书面语的研究数量最多,约占总数的49%;关于双语的研究数量次之,约占总数的43%;关于口语的研究数量最少,仅约占总数的8%,如表3 所示。进一步观察可发现,前期关于口语的研究数量虽少,但整体处于稳定水平,平均每年有2 篇的发文量;近期关于口语的研究数量则有所减少,尤其是2019—2020 年连续两年为0。由此可见,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虽然仍以书面语为主,但双语研究的比例也不容小觑。另外,国内学者较少关注口语素材,对口语素材的研究热情近期显著下降。
表3 2011—2020 年CSSCI 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的研究对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总计 占比口语 2 0 3 1 4 0 3 1 0 0 14 8%书面语 8 4 11 12 11 9 9 10 4 6 84 49%双语 5 11 8 8 11 8 4 8 5 7 75 43%
从研究内容上看,2011—2020 年国内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即理论引介、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会话分析和法律翻译,如表4 所示。其中,理论引介论文共计33 篇,约占总数的19%;立法语言研究论文共计45 篇,约占总数的26%;司法语言研究论文共计14 篇,约占总数的8%;会话分析研究论文共计9 篇,约占总数的5%;法律翻译研究论文共计72 篇,约占总数的42%。由此可见,国内法律语言学以“研究整个范围的法律与语言问题的广义法律语言学”(Gibbons 2003:12)为主,但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理论引介和立法语言研究,法律翻译成为了学者较为关注的领域。而司法语言和会话分析研究的比例相对较少,表明对法律场域中互动语言的研究仍需加强。
表4 2011—2020 年CSSCI 收录的法律语言学期刊论文的研究内容
年份 理论引介 立法语言 司法语言 会话分析 法律翻译2011 6 2 1 2 4 2012 3 1 0 0 11 2013 4 7 2 1 8 2014 4 8 0 1 8 2015 7 4 3 2 3 4 3 9 2016 0 8 2017 3 4 4 1 4 2018 1 9 0 1 8 2019 2 2 0 0 5 2020 1 5 0 0 7总计 33 45 14 9 72占比 19% 26% 8% 5% 42%
随着国外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引进来与国内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走出去,我国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经进入了“对法律语言理论与应用方面做进一步深入讨论”的深化期(陈炯 2004:1)。虽然国内法律语言学学科自建立以来,一直以构建法律语言学的理论体系为核心,侧重于“法律语言本体的基础研究”(程朝阳 2007:12),探求法律语言的渊源和发展,但近年来,“关注现实问题,多些实证分析,少些理论阐述”的呼声日益高涨,呼吁国内学者从宏大的理论研究落实到互动的法律生活中,从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为建立全面、综合的应用型学科体系贡献力量。
综上,中外法律语言学之间具有如下差异:从研究历程上看,相较于国外法律语言学与现代西方语言学的一脉相承,国内法律语言学起步时间较晚,且理论方法受西方影响,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语言学方面仍面临着挑战;从研究趋势上看,2011—2020 年中外法律语言学核心期刊论文发文量虽基本持平,但近期国内发文量下滑趋势更明显;从研究对象上看,国外法律语言学对口语的重视程度明显大于国内,而国内法律语言学相对来说更偏重对书面语和双语的研究;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外法律语言学以狭义法律语言学为主,重视司法实践中的语言证据与专家作证研究,而国内法律语言学以广义法律语言学为主,侧重法律翻译的理论与应用研究。
中外法律语言学之间的差异归根结底源于中西法律机制不同。大陆法体系的重文本轻判例,促使多数学者以法律文本为主,研究范畴较为静态、传统。而英美法体系的重判例轻文本,使得研究对象多以口语为主,研究范畴覆盖法律事务各项活动中动态的语言交际。与此同时,中西司法界对语言学的认知与态度也决定了中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一直以来,西方司法界与法律语言学界联系紧密,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人员习惯于寻求语言学家对录音会话、笔迹等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或要求其作为专家证人出席庭审作证。而中国司法界对于语言与法律的关系的认知仍处于探索阶段,对语言学架构证据的科学性、逻辑性与合理性仍存有疑问,使得语言学家难以获得真实、自然、一手的法律语料,无法切实有效地为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注入新鲜血液。
本文的研究结果有助于我们辩证地看待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果,清醒地认识到在中西方语言、法律背景迥异的条件下科学构建我国法律语言学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发展不仅要树立世界眼光,把握学科发展的脉博和动向,还要符合当代中国的法律语境,凸显中国特色。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重大项目“法律话语的身份建构”(20XNL016)的支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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